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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4

简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2、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3、(4)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4、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曾经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解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竟然历经7个月才发布正式稿,可见背后的利益之争惊心动魄。

5、解读:(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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