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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简介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法律分析:仓储合司的法律特征: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法律分析:仓储合司的法律特征: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法律分析:特征: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4、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5、法律分析:(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6、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以及仓储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只暂时转移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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