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 合同签订
-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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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甲、乙在合同谈判中,甲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给乙造成损失。甲违反...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1 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
甲、乙在合同谈判中,甲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给乙造成损失。甲违反...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情形有: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的;违背诚信原则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的;提供虚假情况的。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此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如下: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该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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