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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比

简介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2]以色列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的限制更为严格,该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就契约文句之全部参酌...

中国合同法和英美合同法对比

[2]以色列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的限制更为严格,该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就契约文句之全部参酌其他情事检讨后确信限制文句对顾客不利,或给予供给等以有危害顾客之虞之利益等,证明该文句之全部或一部为无效”。

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立法分歧: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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