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签订 > 正文

以物抵债合同

简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即有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记住两句话: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物的交付,这是两个事情。协议有效,物的交付未必能做到。原债务、以物抵债形成的新债,这两是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并存的关系,都可以作为权利救济依据。借款履行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协议有效,但是物的交付无效。

最新文章